遵义造价咨询公司、排名靠前、预算报价

遵义,仁怀2024-01-11 15:36:16
28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 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 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终止的索赔。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   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直接法。   比例计算法。   网络图分析法。   (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 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工程施工项目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子公司?   某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如果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A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 公司的招标项目。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联系电话:185005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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