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造价咨询公司、排名靠前、竣工结算
遵义,道真2024-01-11 15:36:16
32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单和预算、进度支付管理、变更及索赔管理、结算、决算等由开始到竣工及交付使用各阶段造价的计量和控制服务。我们丰富的项目经历,汇集了大量的建筑成本和单位价格资料,在客户的投资决策和商业谈判中能够发挥独特价值。
公司造价服务始终秉承“诚信公正,技术可靠”,以满足业主需求;以“关注需求,真诚服务”,作为技术支撑的服务理念;坚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规范守约,质量N0.1”,赢得市场认可;强调“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精神;提倡“积极进取,精诚合作”工作态度。
造价咨询业务包含: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对于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工程,是否还可以计取施工配合费?
答: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看施工的工艺是否需要配合。还有施工合同是怎么样签订的。一般来讲,如果是塑钢窗、防盗门的制作安装等工程,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实际上 是需要做主体的施工单位提供电源、垂直运输等项配合的,这样的情况是应该计取施工配合费的。一般正常的情况,配合费应该是该项工程造价的4%,由建设单位和承做门窗的施工单位各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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